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 城镇?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对各:自负责的公共设【施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并接:受数:字化:中,。心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
— , (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
】 (三)!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
】。。 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主?。。次干道、广场、河堤!、步行街《、巷道、停车场【、体育馆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者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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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自:。治县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 :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上下乘客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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