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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及】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墓—位(格位《)和:墓位(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 第二十—八条 ? 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益】性墓位?(格位)和墓—位(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骨》灰,。盒、花圈、寿—。衣等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 】。 ,。  ? , ,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拆分《服务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推行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捆绑消费 】。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殡葬服—务合同 《     殡】葬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约定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    — 火:葬,场应当在准确核对】死者、丧事承办人信!。息确认死者》特征保证火化对象与!死者信息一》致,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火—化合同并《在火化遗体后免费】发放火化《证明  【   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按《照,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提供】墓位 第三十!条 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殡:葬,服务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规范服》务不得指定殡葬服】务用:品和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二)文明服—务善待逝者》不得损毁、灭失【。遗体或者骨灰不得】非法利用遗》体;: ,     【(三)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 !  :   (四)—加强殡?葬服务场所(含【公墓区)的》卫生和安《全管理以及》绿化、美化工—。作,; 》    (》五)及时对防腐【设备和?遗体防腐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    (六)在】醒目位置公示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殡殓、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火化等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 — ,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 【   ?  殡葬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交通》枢纽周边、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 ?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墓碑禁止在火葬】区生产、出售棺材 !     鼓励【开发:和,使用环保节能—殡葬: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