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及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墓位(《格位)和墓位(【。。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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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益性?墓位(格《位)和墓位(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骨灰盒、花圈—、寿:衣等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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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拆分服务—。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推行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捆绑消费《
? 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殡葬服务合同
! , ? 殡葬《。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约定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 火葬场应当—在准确?核对死者、丧—事承办人信息确【认死者特征保证火】化对象与死者信息一!致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火:化合同?并在火化遗体后免】。费发放火化证明
! 《 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按?。照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提供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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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殡葬【服务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信息服务
】 :第三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规范服《务不得指定殡葬服务!用品和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二)文》明服务善待逝者不】得损毁、《灭失遗体或者骨【灰不得非法》利用遗?体,;
】 (三)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
— , (四)加》强殡:葬服务场《所(:含,公墓:区,)的卫生和安—全管理以及绿化【、美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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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对防腐设备】和遗:。体防腐?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 —(六)在醒目位【置公示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殡?殓、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火化等?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
《 《殡葬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交通枢】纽周边、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墓碑禁?止在火葬区生产【、出售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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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开】发和使用环保节能】殡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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