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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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禁止修建活人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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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 遗体《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厘米:骨灰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厘】米
《 》。。公墓外单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九》。平方米
— 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
公墓】墓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墓主!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经公告后一】年内仍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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