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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禁止?修建:活人墓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 第二十五》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遗体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厘米骨灰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厘】米     !公墓外单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九平!方米 》 ,    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     公墓墓!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墓主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经公告!。后一年?内仍: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