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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禁】止修:建活:人墓 ? :   ?。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    — 遗体?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厘米骨灰】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厘米 【    公墓外单】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九:平方:米   【  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    【 公墓墓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墓》主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经公告后一年内仍】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