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禁止?修建活人《墓
》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 第二十五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 遗体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厘米骨灰】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厘米
】
公墓!外单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绿化面】积不得超过九平【方米
》 ? 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
? 公墓—墓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满后墓主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经公告后一【年内仍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