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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水行政?、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接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利用择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利】用工作之便索—取,的财物应当退赔【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