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水行政、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接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利】用,择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利用工作之便—索取的财物应当退】。赔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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