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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水行政、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接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利用择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利用工?作之便索取》的财物应《当,退赔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