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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不得违规!运,出火葬区 》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保管【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防止将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违规运《出火葬区进行土葬 ! : 第十三条 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死亡【。人员遗体《以及自愿火化的土】葬区死亡人员遗【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公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自《知,道死亡之时起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在六》小时内接《运遗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接运丧事承》办人有运送条件的可!以在公民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 !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后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消毒》、防腐等《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使用非?殡,仪专用车辆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七日【内火化遗体火—化应当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 : : ,第十六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由公安?、检察?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 :     》存放期满后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采样后由】。。火葬场火化》 :     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延期存!放费: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火葬场火化遗!体后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 :    火葬场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将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遗体—接运:。和骨:灰领取手续等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寄:存场所?     遗!体火化后《六十日内丧事承【办人不领取》骨灰的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仍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经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内》无人认领《骨灰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将》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骨灰抛】撒, 第二—十条 土》葬区的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应当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可以葬入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禁葬区外】土葬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办!理丧事应当》在就近?。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 , , 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    办》理丧事的《期限除非正常死【亡且因办案需要【外,自公民死亡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骨灰寄存场—所应当划定使用明火!区域丧事《活动参?与人应当在》划,定区域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墓区的?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   ?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