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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 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不得违《规运出火葬区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保管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防止将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违规【运出火葬区进行土】葬, 第十三条 ! ,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死】亡人员遗体以及自】。愿火化的土葬区死】亡人员遗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公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自》知道死亡之时起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在》。六小时内接》运遗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接:运丧事?承,办,人有运?送,条件:的可以在公》民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 ?  《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后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 》 ,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消毒【、防腐等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使用非殡仪专用车!辆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七日内火《化遗体火化》应当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 《 第?十六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由公安、检察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     存【放期满后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采样后由火葬!。。场火化 —     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延期存放费】。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火葬场火】化遗体后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    《 火葬场《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将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遗体接—运和骨灰领取手续】等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寄存场所 】    《 ,遗体火?化后六十日内—丧事承?办,。人不领取骨灰的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仍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经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内无?人认领骨灰》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将!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骨灰抛撒 【 ?。。第二十条 土葬区!的,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应》当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可以葬入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禁:葬区外土葬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办理丧事应当】在就近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  :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   《  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   办理丧事的期!限除非?正常死亡且因办案】需要外自公》民死亡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 》。。。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骨【灰寄存场所》应当:划定使用《明火区域丧事—活动参与人应当在】。划定区域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墓区的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