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第,十二条 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不—得违规运出火葬【区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保管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防!。止,将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违规!运出火葬区进行【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死亡人员遗体以】及自愿火化的土葬】区死亡人员》遗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公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自—知道死亡之》。时起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在六小时内接运【遗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接运丧《事承办?人有运送条》件的可以在公民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
【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后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
! :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消毒、防腐等—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使用!非殡:仪专用车辆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七日内火化遗体!火化应当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 ? 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
】 第十六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由公?安、检察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 《 存放?期,满后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采:样后由火葬》场火化
《
, —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延期?。存放费?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火葬场》火,化遗:体后: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 , 火葬?场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将》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遗体接?运和骨灰领取手续】等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寄存场《所,
遗!体火:化,后六:十日内丧事承办【人不领取骨灰的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仍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经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内无人认!领骨灰的殡仪馆可】以以节地《生态方式安置
【。
: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将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骨灰《抛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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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葬区【的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应当?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可以!葬入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禁葬区外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办《理丧事应当》在就近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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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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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办理丧》事的期限除非正常死!亡且因办案需要【外自公?民,死亡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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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骨灰寄存场所!应当划定使用明火区!域,丧事:活动参与人应—。当,在划定区域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墓区【的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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