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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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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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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自治县!的丧葬事宜》或者其遗体(骸骨】、骨灰)需要—出入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惠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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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应当【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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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水行政、文—化旅游、交通—、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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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 每年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信息上报工作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
《 第七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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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报审》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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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化》水平较?高具备殡葬基本服】务设:施的城镇和集—镇区域可《以划定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划定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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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四)河流堤岸】。外沿、水库库岸向外!。五百米以内;
!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三百】米,以内;
! (六)中心】城区、乡《镇规划区域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九】条 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将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
【 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人员等实—行殡葬?困难救?。助
? 》 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对】实行火葬、抛撒骨灰!、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土葬区公民、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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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鼓励殡葬》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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