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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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自治县》的丧葬事宜或者其遗!。体(骸骨、骨灰)需!要,出入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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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惠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应当】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 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水行政、文化旅】游、:交,通、:。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信息上【报工作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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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
【 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报审后!公布实?施
《。 》城市化水平》较高具备殡》。葬基本服《务设施的城镇和集镇!区域可以划》定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划,。定,。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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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三)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四)河流—堤,岸外沿、水库库【岸向外?。五百米?以,内;:
?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三百米以内;【
— (六)中心】城,区、乡镇规划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九—条 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将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
! 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人员等!实行殡葬困》难救助
》 —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对实行》火葬、抛撒骨—灰、: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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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土葬区公【民,、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鼓励:殡,葬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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