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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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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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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 ,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 :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 , :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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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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