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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 ,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