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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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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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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 :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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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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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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