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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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 ,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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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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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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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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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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