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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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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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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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 《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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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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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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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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