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一年度水源供】。需预:测、节约用水规划确!定全市下《一年度的取水控【。制总量并下达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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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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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取水需要的;
! ?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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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 :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年?度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及其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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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退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向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退水《;
? 《 (?二)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 《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退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供?水、用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状况】统计制度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 ?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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