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