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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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