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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