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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取水管理 】 , ,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