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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取水》管理 》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