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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取水管理 】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