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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 第十?七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疏干降》水施工?的监督   【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降水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