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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第?四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 ,  (二《)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的百分!之四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供:应土地省《人民政府对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