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 , (二)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的!百分之四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供应土】地省人民《政府对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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