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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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 ?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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