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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 , ,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 : ,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