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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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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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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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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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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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