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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 ,。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