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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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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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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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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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