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或者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
》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