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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二》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