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二十二条 !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