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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四十条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