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二十二条 !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第二十三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  《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