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