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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第三十六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七条】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