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  :(九)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    《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   ? ,(,六,)按时交纳物业费;! 《 ,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 ?    (》八):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一: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推荐产》生的规定 】   ?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增?补,。等事项 》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履行业主义务; !。。 ,    》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  (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  :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 : ,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  :。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  《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维修】资金情况《; 》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  :  (八)泄露【业主信息; !。   ?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   ?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  !。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 ?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 !     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  《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四十三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