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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 :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 ,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 ,第十四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