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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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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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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 第十三条 —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第十四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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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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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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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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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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