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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 第九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第十四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