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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第九条 !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 ,   ?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 第十四《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