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 第!。三十二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检疫等有关手续!;  —   (二》)有:笼养或者圈养设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     (三【)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 :     》(四)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   ?  :(五)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建立包括犬只产!地、:品种、数量、饲养】者、检疫证明编号】、购买人、购销日】期等:事项:的档案确保犬—只信息可追溯;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七日内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犬只收!容留检?所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理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   ?  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去《向,等信息对收容犬【只的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查验可以】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七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为无主犬只》     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并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领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犬—只救助、文明—养犬宣传等活动 ! 第三十七条 】个人留养《被救助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    《救助、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