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
第三!十二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检疫等有关手!续;
《 (二)!有笼养或者》圈养设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 (三)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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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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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建立包括犬只产地】、品种、数量、【饲养:者、检疫证明编号、!购买人、《购销日期等》事项的?。档案:确保犬只信息可追】溯;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七日内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犬只收容留检所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理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 , 》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去向等信息!对收容犬只的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查—验可:以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七【。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为无—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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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并—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领,。养领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犬只—救助、文明养犬宣传!。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个人留养被》救助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 救《助、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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