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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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 : :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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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
—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
【。。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 ?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 (:六,)遗弃犬只》;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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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
?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
—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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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 犬只禁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携犬人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提前予》以公告?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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