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  ?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 ,  : ,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 ?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 ,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  》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 ,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六)遗弃犬只;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    》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 ,    》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 犬【只禁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携犬人《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提前予以!公告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