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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 ,。 ,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
》 :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 ,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六)遗弃犬只;【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
,。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 ?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 ?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 第二十八》条 犬只禁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携:犬人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提前:予以公?告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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