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 《    —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 》 ,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    》。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六)遗弃—犬只:;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 :。   ?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 犬只禁【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携犬人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二十九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提前予以》公告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