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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犬只防疫 ! : 第十九《条 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档案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救,助场所和犬只收容】留检所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第》二十二条 无主犬】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送,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收容、救!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