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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     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 , :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 :  ?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     》(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第十?四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一:)转:让、迁出犬只的;】     (!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 《。。   《 , (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