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养》犬登记 —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  : 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 ,    —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 :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  :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  】  :。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   ?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 ,。    《。 (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第:十四: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登记 —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  :。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  :   ?(一)转让》、,迁出犬只的; !   ?  (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 【  ?   (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