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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养犬登记 】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 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 《  :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 ?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   (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登记 》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一)转让、迁出犬!只的;  】   ?(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   !。  (?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