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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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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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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
】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
!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
【(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 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登记
】。
,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 :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 , (一》)转让、迁出—。犬只的;《。
(!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
】(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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