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冰雪、温泉、黑土地、森林、湖泊、湿地等资源和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教育科研资源,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综合型生态、冰雪、避暑、工业、康养、研学等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冰雪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冰雪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经济与冰雪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中国冰雪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打造基础完善的国家级冰雪旅游数据研究中心城市。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综合性冰雪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冰雪旅游产品丰富的景区、度假区,培育和建设国家级冰雪主题景区和度假区。
    景区、度假区应当积极开发冰雪旅游新产品,发展四季旅游业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冰雪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冰雪体育综合体建设,推出适合各类群体需求的大众化冰雪休闲娱乐产品品牌、专业冰雪赛事产品,引进专业冰雪竞技赛事。
    推动冰雪运动进校园。支持中小学将冰雪运动、冰雪文化纳入体育课教学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乡村冰雪旅游示范区,开发雪乡、雪村、雪庄、雪镇等项目,举办民间民俗冰雪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发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演艺娱乐、电子竞技等旅游项目;支持文化演出场所、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历史风貌建筑等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促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头的体验需求。
    支持利用工业遗存以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厂房,建设集展示、体验、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旅游景区(点)。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拓展休闲旅游空间。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开发特色会展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产业发展。
    将长春消夏艺术节、长春冰雪节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旅节庆品牌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布局、夜间景观、标志建筑、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演艺娱乐、文博场馆等综合要素,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力度,开发夜间旅游产品。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景区根据自身特点,梳理、挖掘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景区文化品位。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将具有本地特色的工艺品、纪念衍生品、文化科技创意产品等打造成知名旅游商品品牌;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和“长春礼物”品牌门店。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办特色民宿、主题酒店、汽车旅馆、露营基地、房车基地等住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