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及研究、旅游项目开发及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节事活动、旅游管理与服务、旅游招徕奖补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开展旅游推介工作,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体系,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参与各级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开展各类旅游标准化试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以及冰雪旅游、避暑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推进旅游智库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大旅游高端、紧缺人才的引进和服务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合作,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创业基地,开展旅游创新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性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