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各族人民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地位,根据民族特点、地方特色,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
    自治机关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健全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构建支撑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职业教育体系和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稳步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省教育计划和自治州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大力培养各民族人才。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应当与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紧密配合,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自治州建设需要和国家定向生有关政策,可以对自治州的艰苦地区和行业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就业。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招生,应当保证朝鲜族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招生比例,确保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机会。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创办各类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完善教育体制,保证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坚持师资队伍优质多元发展。
    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边境乡镇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小学和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求,深化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加快技术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积极办好各类研究机构,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科学技术持续创新能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朝鲜族的语言、教育、历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自治州民族研究机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民族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继承和发扬朝鲜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自主地发展具有朝鲜族特点和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朝鲜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朝鲜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队伍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积极促进朝鲜族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发展其他民族的文化事业。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朝鲜族重点专业文艺团体的建设,积极发展朝鲜族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和戏曲等,积极开展文学艺术的评论工作,繁荣朝鲜族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机关保护有才华、有贡献的朝鲜族和其他民族民间艺人、民俗保有者。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重视艺术馆、文化馆和边境文化长廊的建设,积极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重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朝鲜族历史文化书籍。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积极进行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医药的研究开发,继承和发展朝鲜族的传统医药遗产。
    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自治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繁荣朝鲜族和其他民族体育事业,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扩大就业渠道,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重视社会保障事业,鼓励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快边境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