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
    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