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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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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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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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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