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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  】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