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须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与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在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局、委员会等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保持州内行政区划的稳定。必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机关应当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