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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