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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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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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