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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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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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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