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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