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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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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