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三十七条 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建立独立的洗消中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打捞收集、处理及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动物尸体以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在动物诊疗、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污染物,由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