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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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屠!宰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申【报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对本场所—或者:企业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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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输入到无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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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 《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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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 , 第三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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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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