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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一条《。 屠宰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申:报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对?本场所?或者企业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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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输入到无【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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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 》。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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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第三十!五条 ?。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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