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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一,条 屠宰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申报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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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对《本场所或者企业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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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输入到无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 ,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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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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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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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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