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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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屠】宰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申报检》疫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对本场所—或者:企业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二《条 输入到—无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 第三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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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 第三十五—条 :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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