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鼓励从事动物饲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