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未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制定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免疫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免疫!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实施补充免疫或者!强,化免疫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 ? :畜,牧兽医?、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工作—联络定期《交流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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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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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个【人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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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有关场所!实行消毒《制度
【 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在休?市后立即《进行清理消毒—;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应当每日进行清空消!毒;动物产品—冷藏场所应当每月清!。空消毒?一,次冷冻场《所应当?每六个月《至少清空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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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物疫?病免疫档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或者?。进出货(《销售)记录》记录: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 生产经营记录或者!进,出货(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应当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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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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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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