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和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建立和完善与无疫区建设管理和运行相适应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人工屏障、冷链体系、追溯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净化、消灭任务。
    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
    应急处理预备队应当具备对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快速反应和综合管理能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库,以保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快速控制、净化、消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主要交通入口和动物饲养、交易集中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立无疫区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重要交通入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
第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无疫区建设的需要,可以与相邻城市或者外埠动物、动物产品产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联合防控机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动物隔离场,对输入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以及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检疫。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设立村级防疫室,配备相应的防疫设备、器械,对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免疫任务、免疫质量挂钩,与当地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