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政府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利用,推进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评选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经培训合格后,引导居民分类投放。
    鼓励志愿者、社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第五十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行业代表以及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可申请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处理单位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监督举报方式,及时调查举报线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因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无法正常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