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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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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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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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 ?(四)?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定依据和相关方案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
! ?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遮挡、涂【改、污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巡查有权】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作业】现场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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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 》。 (: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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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 (四)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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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 ? ,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十【六条: ,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时出现】。。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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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消除后需要!恢复施工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结果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继续作业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按【照,原技术标准及—时恢:复;发现违法作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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