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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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二,)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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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 , , (四《)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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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定】依据和相关方案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遮挡、涂改、】污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巡查有权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作业现场》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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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
, 《 (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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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
【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时出现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 ? 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消除后需要恢!复施工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结:果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继【续作业
【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按照原技!术标准及时恢复【;发现?违法作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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