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
    (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
    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