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共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并实施辖区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等的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辖区开展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政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公共交通、人民防空、文化市场、森林防火、抢险救灾、耕地保护、物业、水务、燃气、供热、应急、消防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整合辖区网格资源,健全完善辖区网格化指挥管理机制,加强网格长队伍建设,及时掌握辖区网格内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三长”联动机制,在网格内配备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推动落实“三长”收集民情信息、宣传政策法规、调解邻里纠纷、开展便民服务、实施有效监督等职责,建立完善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管理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经常性地组织排查本辖区危险源、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应急演练、防控处置责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财、物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落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网格长、基层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志愿者等社区防控任务,完善与属地单位定期沟通会商制度,确保街道、部门、单位、个人等各方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典型选树培育力度,总结推广社区工作者、下沉干部、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先进典型和基层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整体提升基层治理创新能力水平。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基层治理的氛围。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服务资源力量向街道延伸下沉。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派驻体制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城市管理有关职责时,应当充分吸纳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理意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