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服务资源,设立综合性便民服务机构,发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集中办理面向辖区居民和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广在线服务,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需求,组织落实有关保障政策,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做好低收入家庭和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能,建立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为辖区居民和单位共享公共法律服务营造环境。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需求,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设惠民商铺、家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等设施、网点和平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等社区社会组织。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加强与居民互动,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完善辖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服务措施,针对市场主体需求,提供精准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