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负责辖区公共管理,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
    (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