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辖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公开便民、精细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向基层放权赋能,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