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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