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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