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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