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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