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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专,题询:问的程序等规定【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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