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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 ?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     专【题询问的《程序等规定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