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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   ?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    《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     》(六)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七【)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 ,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九)其】他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    《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