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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 ,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 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