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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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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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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 ,。。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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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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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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