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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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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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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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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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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