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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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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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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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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 ,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 ?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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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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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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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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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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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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