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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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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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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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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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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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