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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    《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第三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