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治理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和现状,组织制定并动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违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对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公开。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隔离带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车场及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无障碍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行政区划、住宅小区、街道、楼栋和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五)景区、景点的指示标志,界碑、世界遗产徽志、标志说明等旅游服务设施;
    (六)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
    (七)体育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公共设施;
    (九)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等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十)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十一)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二)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安全、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支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入资金、劳动、技术、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各类宣传栏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宣传乐山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精神文明建设良好形象,宣传《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实施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引导员相关规定。文明引导员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导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本市文明称号评选;已经获得文明称号的,依法提请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等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