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以及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尊崇英烈,拥军优属。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治理、文明创建、生态环境保护、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建设等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等行为。
第十条 鼓励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科学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夹江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遵守《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二)保护嘉州古城、清溪古镇、箭板镇顺河古街等乐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郭沫若故居等文物古迹;
    (三)保护和传承竹纸制作技艺、峨眉武术、沐川草龙和夹江年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挖掘、整理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展示、非遗传承、爱国教育和民俗活动;
    (五)其他历史文化保护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生态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黑竹沟、大风顶、绿心等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持动植物基因库的原始特性;
    (二)保护岷江、大渡河、青衣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湿地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遵守《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占用水域、滩涂、岸线,不违规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保护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非法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四)不违法违规垂钓、捕捞水生生物,不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五)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和培育森林植被,保护珙桐、桫椤等珍稀野生植物,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严格执行政府禁火令,严防森林火灾;
    (六)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控制化学洗涤剂、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环境污染;
    (七)爱护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树木,不侵占或者损毁草坪;
    (八)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旅游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遵守景区旅游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在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上刻划、涂污、攀爬等;
    (四)保护桢楠、峨眉冷杉等古树名木,不破坏景观环境;
    (五)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热情、周到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
    (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八)产生矛盾纠纷后,礼貌沟通,理性维权;
    (九)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泊位、厕所对旅游者免费开放。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游览线路,标示游览区域和非开放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等标识。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循公共礼仪,言行举止得体,礼貌待人,着装整洁;
    (二)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文明如厕,不乱扔垃圾,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遵守医疗卫生防疫规定;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四)控制噪声污染,公共场所轻声接打电话,依照规定使用外放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以噪音或者其他方式影响他人;
    (六)维护公共秩序,遵从公共场所“一米线”等文明标识的引导,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和保护园林绿化、文化娱乐、道路照明、城乡绿道等设施,不在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或者张贴小广告;
    (八)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九)集贸市场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十)设置门店牌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要求,遵循公序良俗,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和业态特点,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交通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不随意鸣笛,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二)文明停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规定的朝向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三)文明营运,营运车辆驾驶人不得实施甩客、欺客和拒载等行为,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四)文明乘车,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不得实施滋扰其他乘客、占座等行为,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骑行,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实施乱穿道路、违规载人载物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装置,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六)文明行路,行人不实施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乱穿道路等行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嬉闹、不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八)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得向外抛掷物品;
    (九)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四)不传播含有丑化民族形象、破坏国家统一和诋毁英模烈士的言论、图片等信息;
    (五)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八)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培养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尊师重教,互爱互助,杜绝校园欺凌;
    (四)培育积极健康心态,避免过激行为;
    (五)遵守学校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校园安宁,注重礼仪行为规范,不滋事惹事;
    (六)不在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七)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医疗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三)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不影响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
    (四)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五)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违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不私搭乱建,不擅自改变、破坏建筑物结构和外观;
    (三)不占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梯间、公共门厅、安全出口泊车充电;
    (六)控制室内活动噪音,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采取控制宠物牵引绳等必要措施,避免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八)不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果;
    (九)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乡村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承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勤劳致富、孝老爱亲、邻里和睦、勤俭节约的文明乡风;
    (二)养成好习惯,保持房前屋后、村庄、沟渠、塘堰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农具、柴草等;
    (三)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推进改厨、改灶、改水、改厕,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和粪便;
    (四)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促进绿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资源,推广绿色新能源运用;
    (二)倡导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出行方式;
    (三)倡导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践行“光盘行动”;
    (四)倡导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五)做好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
    (六)其他促进绿色低碳文明生活方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
    (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纵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家庭教育义务;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二)不得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反对并抵制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四)不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不在禁止区域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五)其他移风易俗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