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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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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