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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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 ,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 , 《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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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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