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  《 ,。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