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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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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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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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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 ?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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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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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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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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