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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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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