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 :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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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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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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