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取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配置规划》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
—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
? :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 》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畜禽、!水产养?殖、旅游等活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
《
《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五》)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六)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源—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 (八》)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
(四!)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六条》 在多层含水—结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时取水单位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合开采防止造】成越:流污染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 《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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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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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应当实施水!质提标改《造或勘建新的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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