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水—功能:区划标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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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 :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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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移动或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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