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照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截污治污、垃圾清理、种植水生植物,放养鱼类和底栖动物等方式,促进黑龙滩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第十八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黑龙滩水库入水口建设拦污格栅,拦截来水漂浮物,并负责日常运营维护。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水体漂浮物打捞工作,并及时清运后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消落和土质情况,对黑龙滩水库消落区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结合的方式,分片分期进行科学治理。
    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进行工程治理应当加强生态护坡、库岸防护建设,做好环境综合治理;进行生物防治应当选择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且易于存活的植物。禁止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第二十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库区水生生物开展调查、监测、评估,促进种群濒危的野生水生生物的科学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黑龙滩水库内行驶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动力,但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除外。未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应当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不能实现改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出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黑龙滩水库内的涉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做好船舶、码头日常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时,应当对黑龙滩水库水资源科学论证、合理分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保障防汛调度需要,兼顾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利用黑龙滩水库水资源,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 在黑龙滩水库从事水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水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举办大型影视、娱乐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黑龙滩水库使用水上飞行器、潜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