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编制涉及黑龙滩水库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湿地、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城镇规模和人口总量上限,留足自然生态空间。
第十一条 在黑龙滩水库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黑龙滩水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物料堆放,依法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
第十三条 在黑龙滩水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并符合有关标准。收集到的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应当开展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能力。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外应当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推进厕所改造。
第十五条 在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应当符合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过依法审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产生的污水应当排入排污管网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