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库水质,保障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滩水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龙滩水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征求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仁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依法筹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黑龙滩水库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源涵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黑龙滩水库实行河湖长制。市、县、乡三级河湖长协调推进黑龙滩水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相关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水库保护治理的成熟科学技术,促进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