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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用户专有燃气!设施并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七)阻》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维护、抢修】作业;
《
, (【八)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
》
, 《 (九)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
【
》 (十)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使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建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九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工矿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接受企业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实施作业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依据实!行明码标价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由燃气经—营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四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与气源种【类匹配高原地区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适应高《原地区使用特点【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其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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