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第二十四【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 —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 , (: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  :  (?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 , ,(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 !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 】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