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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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 :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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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
】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
: (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 , , :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 ,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 :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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