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第二十四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    》 ,(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     (【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 (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 》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  :。。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