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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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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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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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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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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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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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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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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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第二十四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
?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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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 (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 ,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 , ,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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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 :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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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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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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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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