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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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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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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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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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
【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
— (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
】(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
(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 ,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
》。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
《 第三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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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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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
【 (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二)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 , 《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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