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设施保护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