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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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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