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设施保护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