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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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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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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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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 ,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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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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