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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预留《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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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燃?气管网以及储配站】。、门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书【面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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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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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统筹储气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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