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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预!留用:地需求 《。。 :     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燃气?管网:以及:储,配,站、门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书面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 ?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 ,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统筹储气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