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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 ,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预留用地《需求 《     —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燃气管网以》及储配站、门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书【面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统筹储气—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