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预【留用地需求
! 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燃—气管:网,。以及:储配站、门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书,面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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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 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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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统筹储气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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